.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952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东泓宾馆,住所地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魏成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乌海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鄂托克旗东泓宾馆申请执行魏成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成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财产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9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