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民初2007号
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陆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芒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仲跻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云,该公司会计。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艺装饰)诉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苑分公司)、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苑公司)建设工程合施工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千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艺装饰委托代理人王芒子,被告中苑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艺装饰诉称:原告2014年承建被告分包的马鞍山居然之家店外墙漆工程,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102814元没有支付,故诉请判令二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承担自竣工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的利息损失和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中苑分公司辩称:总欠款金额属实,利息没有约定,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等。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原告欧艺装饰与被告中苑分公司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欧艺装饰承建中苑分公司分包的马鞍山居然之家店外墙漆工程,固定综合单价30元/平方米,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决算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五,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通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2年,如因产品和施工质量问题,欧艺装饰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安排人员进场免费维修等。原告欧艺装饰完成施工后,2014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涂料工程决算说明一份,确定决算总价215814元。2015年2月3日,马鞍山居然之家店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截止起诉前,被告中苑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13000元,尚欠102814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工商登记材料、施工合同、决算书、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1、中苑分公司作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法律责任应由法人企业中苑公司承担。2、欧艺装饰按照约定完成中苑分公司分包的马鞍山居然之家外墙漆施工,中苑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3、马鞍山居然之家外墙漆施工决算金额215814元,工程2015年2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依照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工程款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决算金额的百分之九十五,即在2015年3月3日前付205023.3元(215814元×95%)。该款实际给付113000元,中苑公司迟延给付92023.3元(205023元-113000元),构成违约。欧艺装饰主张中苑公司支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点不是欧艺装饰主张的竣工之日,而是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2015年3月3日)。4、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质保期为2年,但未明确约定其余工程款的百分之五是质保金,也未明确约定该百分之五何时支付,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欧艺公司主张中苑公司同时给付合同未明确的百分之五10790.7元(215814元×5%),本院也予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5、本案逾期付款利息虽然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但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中苑分公司关于不应给付利息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中苑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外墙漆工程质量问题的存在,且曾及时通知原告欧艺装饰维修,中苑分公司关于欧艺公司没有履行维修义务的辩解意见,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2814元,并承担其中92023.3元自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8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