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1333号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康民,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宗泉,男,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陈晏军,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宗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收到南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6)0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失公平公正。故此,请求人民法院对南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前述仲裁裁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仲裁费。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于2016年4月29日收到南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6)05号仲裁裁决书》后,因不服该仲裁裁决,至2016年5月17日方委托其公司职员黄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但至原告委托提起诉讼之日,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小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