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民辖终66号

何玉福与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玉福,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麒龙新城2号路*栋。法定代表人倪守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福,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回龙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琰。

上诉人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磊公司)因何玉福诉其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中院)(2016)黔03民初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兆磊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简单,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不大,遵义中院作出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遵义市辖区范围内,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我省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遵义中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兆磊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兆磊公司的管辖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丽娜

代理

审判员  龙怀亮

代理

审判员  罗全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