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吴信建,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宏谷,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胡宏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宏谷名下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