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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民初85号之一

赵月清、辛光兵与孙金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月清,辛光兵,孙金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85号之一

原告:赵月清,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吉木萨尔县。

原告:辛光兵,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吉木萨尔县。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春,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和,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生,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清、辛光兵诉被告孙金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守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