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85号之一
原告:赵月清,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吉木萨尔县。
原告:辛光兵,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吉木萨尔县。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春,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和,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生,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清、辛光兵诉被告孙金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守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