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被执行人隋红梅。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隋红梅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78249.34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78249.3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执3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茂群
审 判 员 王彦博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伟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