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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735号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雪娇,姜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73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无业,住富拉尔基区农研委。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无业,住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