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73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无业,住富拉尔基区农研委。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无业,住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