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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155号

包头市丰谷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禾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头市丰谷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禾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丰谷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土黑麻淖村新农村4栋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社,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禾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鹿港小镇花园3-303房间。法定代表人付萍,经理。本院在执行包头市丰谷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禾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