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3937号

倪强、何金蕊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强,何金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937号申请执行人倪强被执行人何金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31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金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金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金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金蕊(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25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