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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88号

高海龙与许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海龙,许明,毕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高海龙,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301100758。

被执行人:许明,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206122212。

被执行人:毕晓波,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让字镇海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4080422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海龙与被执行人许明民、毕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永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