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高海龙,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301100758。
被执行人:许明,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206122212。
被执行人:毕晓波,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让字镇海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4080422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海龙与被执行人许明民、毕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永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