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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690号

谢东亮申请布音朝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东亮,布音朝格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谢东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布音朝格,男,蒙古族。谢东亮申请执行布音朝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布音朝格应该偿还借款72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谢东亮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布音朝格的工资,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扣留的工资继续扣留并按时发放,原查封的房产等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 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