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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498号

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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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498号原告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侨安公司观澜厂区厂房A、B栋。法定代表人梁球胜,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笑芬,该司法务。被告王华,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刘叶青,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恒、潘笑芬、被告王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叶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3年8月5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

三、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13430元。

四、离职情况:根据原告提交的经被告签名同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定双方于2016年1月18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3575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付款回单及被告庭审中确认的事实,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3575元,故无需支付差额。

五、关于2015年年终奖:被告要求原告2015年度年终奖50000元,提供了《录用通知函》、《职位变动/工资调整建议表》予以证明,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年终奖,且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年终奖不是固定发放项目,而是根据公司的年终业绩进行考核,2015年全体员工都取消了年终奖。

本院认为,原告在《录用通知函》、《职位变动/工资调整建议表》中承诺年度奖金为50000元,年度奖金需考核,被告2015年工作满一年,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该年度考核未合格,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就取消年终奖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应当享有该年度年终奖。

六、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年终奖50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852元;3、原告支付被告从2014年11月开始严重拖欠工资至被告离职,要求支付拖欠全年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3023元;4、原告为被告补缴2015年全年社保和公积金25000元。

七、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年终奖50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19650元;2、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年终奖50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19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华2015年度年终奖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国良(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