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周建团,农民。申请人周建团要求宣告周婷婷(系申请人周建团之女,公民身份号码××,女,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管理局人)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人周建团以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3日晚在佳木斯松花江溺水,经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水上治安派出所民警组织打捞未果,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周婷婷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婷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婷婷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被申请人周婷婷自2012年8月10日意外溺水后,至申请人周建团申请宣告其死亡已满2年。现申请人周建团作为其父亲,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周婷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刘忠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立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