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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414号

李康娣与陈炯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141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621。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917。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岑永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7年4月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双方于2008年1月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到民政婚姻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还有严重的大男人主义,做事我行我素,性格暴躁,加上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赌博至深夜才回家,被告如果赌博输钱心烦了,不分时候对我发脾气和谩骂,我好心规劝,招来的是被告用不堪入耳的粗言秽语对我进行辱骂,有时还动手打我,被告的父母对被告的行为从来不加以制止,还帮着被告讥讽我和经常给脸色我看,教唆我的子女不要接近我,我每天都是在担惊受怕和彷徨中度过的。由于生活在这没有夫妻感情,没有温暖的家庭里,为了逃避被告的暴力侵害,我于2013年3月从被告家里搬出独自生活至今,在分居的三年多时间里,被告对我不闻不问,××了,打电话欲告知被告,被告就把我的电话加入黑名单拒接,我回被告家里看望儿女,被告的父母就把我的儿女藏起来,不让我见。综上所述,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我的尊严、人格,剥夺我照看子女的基本权利,被告经常对我的辱骂和人身的伤害,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二、判决婚生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陈某丙由被告抚养,孩子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原告李某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陈某甲不作答辩。被告陈某甲没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1月2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现随被告方生活。××××年××月××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原、被告在出现予盾时沟通不到位,无法妥善解决予盾,致原、被告出现感情危机。

原告于2016年7月4日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并育有一子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产生予盾,但只要能够增强沟通交流,采取正确的方式妥善解决矛盾,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应给予被告促成家庭和好的机会和条件。同时婚生儿女还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呵护,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议双方本着互相尊重的态度,消除隔阂,改正错误,修复裂痕,共同创造一个美好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岑永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春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