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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民初878号

薛兴华与姚飞飞、何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兴华,姚飞飞,何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878号原告薛兴华,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32号8号楼2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卫刀锋,男,稷山县稷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飞飞,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王南路农业局家属院。被告何丽丽,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稷山县稷峰镇南阳村第三居民组,系被告姚飞飞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兴华诉被告姚飞飞、何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兴华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俊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宁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