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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初285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山丹县雪亮眼镜二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山丹县雪亮眼镜二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初285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丹县雪亮眼镜二店,住所地甘肃张掖市山丹县。经营者:彭志红。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县雪亮眼镜二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丹县雪亮眼镜二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莹

代理

审判员 张 茜

人民陪审员 李 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鸿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