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汉族。被执行人花福雄,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秀珍与花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花福雄外出,无具体地址,且暂无可供执行财物。申请人张秀珍同意暂缓对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宾
审判员 邵 雄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