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4执2685号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郦关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郦关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8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被执行人郦关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东民初字第001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郦关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郦关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郦关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郦关松(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4的存款人民币4900.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