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法定代表人XX翔,董事长。被执行人於泉滨,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尉亮,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於泉滨、尉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执6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国
审判员 王润平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