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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642号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於泉滨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泉滨,尉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法定代表人XX翔,董事长。被执行人於泉滨,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尉亮,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於泉滨、尉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执6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国

审判员  王润平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