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2民初2316号

郭国庆与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国庆,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昌,连胜利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316号原告郭国庆,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一期(南头路北)。法定代表人周保国。被告李红昌,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连胜利,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庆诉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昌、连胜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庆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文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刘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