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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456号

冯艳春与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秀华,冯大力,冯艳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秀华,女,52岁,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冯大力,男,32岁,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冯艳春,男,34岁,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秀华的丈夫冯国民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及惠农一卡通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陈秀华的丈夫冯国民所有的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发放的惠农一卡通的各项补贴款。

二、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陈秀华的丈夫冯国民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仉树山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张正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