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2458号
原告:张岩,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韩媛媛,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董新,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
原告张岩与被告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3日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曹艳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岩的委托代理人韩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董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董新向原告张岩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董新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被告董新作为借款人理应积极偿还原告借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岩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董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曹艳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洪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