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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367号

吉小霞与内蒙古曲迷奶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小霞,内蒙古曲迷奶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吉小霞,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内蒙古曲迷奶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新胜村。法定代表人杨永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吉小霞申请执行内蒙古曲迷奶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执3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国

审判员  王润平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