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357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万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理人:高鹏,总经理。
被告:吕良,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呼和浩特市万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良车辆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3日年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万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万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万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呼和浩特市万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德海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祝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