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长执民字第3047号申请执行人沙振芳被执行人朱玉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长商初字第005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玉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玉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玉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玉娥(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9#钞的存款人民币13132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勇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