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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452号

被执行人陈洪喜罚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452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洪喜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洪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