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76号
原告:邹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国平
代理
审判员 王跃华
代理
审判员 李呈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翘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