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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76号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76号

原告:邹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国平

代理

审判员  王跃华

代理

审判员  李呈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翘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