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531民初674号原告段立纯。原告荣信广。被告广宗县第一中学,地址广宗县城关镇东街**号。法人代表人王学勇,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向更,该校副校长。
原告段立纯、荣信广诉被告广宗县第一中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经查明,原告段立纯、荣信广二人合伙于2008年至2010年在广宗县城内开办天盛酒楼,广宗县第一中学领导多次到天盛酒楼就餐,共计欠餐饮费10251元,陆续偿还原告2000元,现尚欠原告餐饮费8251元,双方因催要餐饮费形成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宗县第一中学偿还段立纯、荣信广餐饮费8251元,该款分期偿还,每年付总款项的20%,自2017年开始在每年的9月份前支付当年款项,在5年内还清。
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立纯、荣信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永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