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702行初7号起诉人张昊鹏,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系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6年8月10日本院收到张昊鹏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铁力市房地产管理处给第三人臧希哲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并确认该房屋产权属张昊鹏所有。经审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起诉人张昊鹏在起诉前未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立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昊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博
审 判 员 刘柏林
代理
审判员 高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香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