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执字第1353-3号

史凤强与杨占祥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凤强,杨占祥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353-3号

申请执行人:史凤强,公民身份号码:×××,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占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史凤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占祥公证债权一案,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控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