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7258号原告王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吴一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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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7258号原告王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吴一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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