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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7258号

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7258号原告王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吴一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刘敏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