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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443号之一

满建树、王开俊等与刘鸿岭、徐宏光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满建树,王开俊,吕高建,刘鸿岭,徐宏光,山东世纪通泰焦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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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443号之一原告满建树,原告王开俊(曾用名王涛),原告吕高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浩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鸿岭,委托代理人朱薇,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庆庆。被告徐宏光,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云峰,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冉。被告山东世纪通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岗镇后寨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风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建树、王开俊、吕高建诉被告刘鸿岭、徐宏光、徐伟、山东世纪通泰焦化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建树、王开俊、吕高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鸿岭、山东世纪通泰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满建树、王开俊、吕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满建树、王开俊、吕高建撤回对被告刘鸿岭、山东世纪通泰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德勇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鲍建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