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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035号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荔,岳嘉豪,岳丙学,柯德芹,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曹永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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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冯荔。申请执行人岳嘉豪。申请执行人岳丙学。申请执行人柯德芹。被执行人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被执行人曹永杰。本院在执行冯荔、岳嘉豪、岳丙学、柯德芹与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曹永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曹永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鲁0686执10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曹永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