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执字第235号之一

李荣琴与商志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荣琴,商志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荣琴。被执行人商志彬。本院在执行李荣琴与商志彬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年6元5日作出的(2014)蠡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江

审判员  靖荣奇

审判员  王立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瑞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