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1962号
原告:龙游双友装饰材料总汇,经营场所:龙游县香溢装饰材料市场。经营者:吴岳松,农民。
被告:徐海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双友装饰材料总汇与被告徐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双友装饰材料总汇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海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双友装饰材料总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双友装饰材料总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龙游双友装饰材料总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诗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