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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433号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王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王茴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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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433号

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负责人:沈峰,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运财,系原告员工。

被告:王茴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被告王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胡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