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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民初458号

杨和平与李江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和平,李江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458号

原告:杨和平,男,汉族,现住长治市。

被告:李江增,男,汉族,壶关县人。

原告杨和平与被告李江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杨和平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杨和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杨和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山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冯其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