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2财保6号

申请人姚德丰、郝亚群与被申请人宁亚勋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德丰,郝亚群,宁亚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财保6号

申请人:姚德丰,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郝亚群,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宁亚勋,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姚德丰、郝亚群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亚勋位于华阴市政府广场西侧房产证号为0548-01-1及0548-01A-1两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郝玉琴以其所有的位于华阴市政府广场西侧房产证号为华阴房权证太华办字第0548-**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德丰、郝亚群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亚勋位于华阴市政府广场西侧房产证号为0548-01-1及0548-01A-1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姚德丰、郝亚群负担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卫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苗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