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104号
申请人:张威,男,汉族,广东始兴县人,住始兴县。
被
申请人:彭胜海,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镇中山。
被
申请人:宋丹,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镇中山。申请执行人张威与被执行人彭胜海、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结果200000元。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启动拍卖程序,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助理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