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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4384号

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市和心布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武汉市和心布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38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委托代理人余杨柳、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和心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叶国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晖,系被告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澍,系被告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和心布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艳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