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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778号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77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现住址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四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