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终6013号

蔡用和上诉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蔡用和,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6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用和,男,1948年4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1号1号楼123-125室。法定代表人兰慧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波,男,1975年2月2日出生。

上诉人蔡用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发展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蔡用和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蔡用和的原审诉讼请求,并判决由技术发展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蔡用和的上诉理由为:1.蔡用和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并曾与技术发展公司协商解除供暖合同。技术发展公司在知晓涉案房屋长期无人的情况下,未主动关闭室外供暖阀门,主观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蔡用和曾经询问技术发展公司的工作人员涉案房屋的供暖阀门是否关闭,该工作人员告知阀门已经关闭,对蔡用和产生了误导。3.蔡用和并不知道涉案房屋每户均有供暖阀门。被上诉人技术发展公司的答辩意见为:1.同意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2.关闭供暖阀门需要业主向供暖公司提交申请,供暖公司并无权力直接关闭供暖阀门。截至事发时,蔡用和并未向技术发展公司提交关闭供暖阀门的申请,因此技术发展公司无权力主动关闭供暖阀门。3.蔡用和曾向技术发展公司要求解除供暖合同,但直至事发时,双方之间的供暖合同并未解除,技术发展公司没有权力自行中断供暖。4.蔡用和曾通过电话询问技术发展公司工作人员其家中供暖阀门是否关闭。技术发展公司工作人员在查看流量表后,告知蔡用和涉案房屋没有供暖流量,确认涉案房屋室内暖气的阀门已经有效关闭,但从未告知蔡用和涉案房屋室外供暖阀门已经关闭。上诉人蔡用和的原审诉讼请求为:1.技术发展公司赔偿蔡用和财产损失9824元。2.技术发展公司赔偿蔡用和因跑水所消耗热流量费用200元。3.技术发展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蔡用和系北京市丰台区××1605室房屋的所有人。2011年9月8日,蔡用和、技术发展公司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技术发展公司为蔡用和所有的上述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合同中约定在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技术发展公司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蔡用和留人监守;蔡用和应当留人监守。2011年9月10日至10月30日,蔡用和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并与北京市丰台区××105号院的物业管理公司即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管理规定》,约定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动。2011年11月18日,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验收时发现蔡用和暖气更换。2015年10月11日,技术发展公司郭庄子家园供热中心在北京市丰台区××2单元门口张贴《供暖系统试水通知》,告知业主该公司将于2015年10月17日、10月18日、10月19日三天对供暖系统进行全面打压试水,要求业主家中留人予以配合。并告知如有改装暖气设施漏水的,可联系该公司关掉室外阀门,并且尽快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因改造造成的后果由业主自己承担。原审庭审中,蔡用和表示知道技术发展公司张贴试水通知,因其已将室内阀门关闭,故在试水时家中无人监守。另,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说明》:2015年12月6日上午,发现蔡用和所有的房屋漏水,当时蔡用和家中无人。经物业公司通知,蔡用和到达后,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入户发现室内暖气设施跑水。后技术发展公司的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发现漏水点位于小卧室立柜后的暖气片与阀门连接处,此暖气片在蔡用和装修时进行过更换。原审庭审中,蔡用和表示并不知道还有一个由技术发展公司控制的室外阀门。蔡用和称其曾向技术发展公司口头申请解除与其的供暖合同,在未与技术发展公司签订书面解除供暖协议书时家中发生跑水现象。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蔡用和、技术发展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蔡用和虽曾要求与技术发展公司解除供热采暖合同,但双方未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时,蔡用和、技术发展公司均应按原合同履行。现技术发展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蔡用和告知试水时间及家中留人一事,并告知如有改装暖气设施漏水的,可联系其关掉室外阀门。但蔡用和却未按合同约定在试水时间内家中留人,亦未联系技术发展公司关掉室外阀门。在蔡用和家发生跑水一事后,技术发展公司积极履行了检查及维修义务。现蔡用和家跑水原因系因蔡用和在试水时间内家中没有留人,未能及时发现漏水情况,故未告知技术发展公司关掉室外阀门造成。故对此事的发生蔡用和应承担责任。现蔡用和要求技术发展公司赔偿其损失并支付跑水所耗热流量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蔡用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判决:驳回蔡用和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断技术发展公司是否应就蔡用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技术发展公司对于涉案房屋漏水是否具有过错。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本次漏水的直接原因是涉案房屋小卧室内暖气片与阀门连接处损坏。因为该暖气片是蔡用和在装修时自行更换,且未经过技术发展公司的同意,所以技术发展公司对更换暖气片而产生的漏水并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技术发展公司是否应关闭涉案房屋室外供暖阀门问题,

本院认为,依据蔡用和与技术发展公司签订的供暖合同以及技术发展公司公示的供暖系统试水通知,技术发展公司并无主动关闭蔡用和涉案房屋室外供暖阀门的义务。蔡用和虽曾和技术供暖公司协商解除供暖合同,但至漏水事故发生时,双方之间的供暖合同并未解除,因此双方均继续享有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应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蔡用和提出技术发展公司工作人员曾告知其室外阀门已经关闭,并提交了录音材料予以佐证。本院经核实,技术发展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告知蔡用和涉案房屋室外供暖阀门已经关闭,而是告知其涉案房屋并无供暖流量,确认蔡用和室内供暖阀门已有效关闭,因此蔡用和的此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蔡用和提出其不知道涉案房屋每户均有室外供暖阀门,但技术发展公司在公示的供暖系统试水通知中已经明确载明“如有改装暖气设施漏水的,请您及时联系我们关掉室外供暖阀门,……”,蔡用和也表示见到了该通知,因此蔡用和的此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蔡用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元,由蔡用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高 英

代理

审判员  侯晨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XX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