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525号
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独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陆希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骆园园,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园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以被告骆园园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洪武集团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卓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