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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4民初492号

关于原告李术俊诉被告万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术俊,万德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4民初492号

原告:李术俊,男。

委托代理人:沈大全。

被告:万德福,男。

原告李术俊诉被告万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国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术俊的代理人沈大全及被告万德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万德福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月利率3%,按季度支付利息。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现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本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李术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适格。2、被告万德福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主体身份适格。3、借条一份,证明原告同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并记载借款的数额及时间。

被告辩称:我借款10万元属实,但我陆续打了20万元条子给原告,其中有一部分打给闫锋的条子,原告还从我处拉了3万元树皮子。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德福经营木材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5月12日向李术俊借款10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本及其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万德福向原告李术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闫锋与被告之间借款纠纷已另案诉讼,与本案无关。被告理应偿还,但借据上未注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万德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李术俊借款1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万德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国  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