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6789号
原告:张华平。
被告:叶潘杰。
原告张华平为与被告叶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华平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张华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渭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