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52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启少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某乙应自2012年8月1日至陈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陈某甲生活费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明,本院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少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韩雪斌执行员 施 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德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