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王剑锋,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林云海,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冬冰,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剑锋与被执行人林云海、张冬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7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