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894号
申请人:郝金刚。
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天旺。本院在申请人郝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劳人裁字(2014)96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918.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16918.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