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1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波。委托代理人刘晓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委托代理人孙成山,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石油管理局因与上诉人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东辉
审 判 员 于志友
代理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军志 来自